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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公告

说说销售预付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8-02-12 20:28点击:0
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加试点集中营征数量和管理问题的公告,在试点中增加了“营改增”、“个体出租房地产监管”等问题,优化了与税收征管有关的问题。该通知为单一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及预付卡(即多用途卡)业务提供增值税相关事宜。
    
  预付卡,先付费,后消费卡,既包含普通餐饮卡、美容卡、健身房会员卡等其他一次性充值卡,也只能用于发卡企业,也包括商卡,卡可以采用跨区域、跨行业和跨法人的多用途预付卡。
    
 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预付卡市场,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成为了“灰色地带”的监管缺失,尤其是非法集资、洗钱、贿赂等违法犯罪分子针对预付卡,对许多消费者来说。预付卡是非常突出的,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买方的要求,以旅行、伙食和办公用品的名义开具发票,给企业带来了会计欺诈。
    
  通知澄清了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的操作问题。商品税税务局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通知》规定,销售卡方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,不能向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,并出具详细的工程规范。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的问题,消除了企业的纳税风险,而且有助于加强预付卡“灰色地带”的监管。
    
  对于个人财产的“公告”规定,个人出租的房地产通过一次性收取租金,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平均分配,每月收入不超过30000元,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    
 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说,例如,如果个人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年租金100000元,100000元可分割租金个月,每个月的租金不超过30000元,可向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。这项政策能给人民带来切实的便利和利益。
    
  此外,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,按照规定,只要有一个增值税应税行为可按季纳税,其兼营其他应税增值税、消费税应税行为的,可以在一起的季度税,方便企业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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